注册号:36290165 -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73号 - 申请人:北京睿诚海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290165号“cc-pharm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73号

       

      申请人:北京睿诚海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0165号“cc-pharm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25163号“GC”商标、第19287743号“CC婚礼馆及图”商标、第9195049号“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无具体含义,可明确识别由“cc”和“pharming”两部分组成。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一“cc”与引证商标一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CC”字母构成相同,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