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522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63号
申请人:湖南容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德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2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6504号“万申昌及图”商标、第228015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