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55441 -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62号 - 申请人:翁其坚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1554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62号

       

      申请人:翁其坚
      委托代理人:福建启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5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79982号“LOL”商标、第8801070号“L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取得良好声誉。申请商标是独创标识,目的在于保护申请人已注册商标,防止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LOL”网络词汇释义截图、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目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