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965897号“五道投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856号
申请人:章金平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65897号“五道投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38217号“5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98827号“五道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85808号“五道美学馆 WUDAOMEIXUEG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其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信息截图;引证商标商标信息截图。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含文字“五道”,且与引证商标一“5道”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