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752888号“靖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14号
申请人:靖稻(厦门)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据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2888号“靖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并没有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该商标为申请人的字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取得了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关于“靖稻”汉语查询结果、类似情形商标注册证、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靖稻”组成,其并非固定词汇组合,具有一定独创性,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