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金戈战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87762号“金戈战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901号

       

      申请人:浙江呈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7762号“金戈战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1264号商标、第138361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