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云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27249号“云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893号

       

      申请人:深圳奥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7249号“云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155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并无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调查情况说明。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