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43388 - 商评字[2020]第0000124871号 - 申请人:青岛福瑞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5433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871号

       

      申请人:青岛福瑞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33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70848号商标、第10502014号商标、第9441681号商标、第217224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呼叫及含义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国内外参展合同及照片;申请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机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开齿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