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幸福阳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91501号“幸福阳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905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天济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纵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1501号“幸福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作品,为臆造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50580号商标、第35244453号商标、第5422563号商标、第35922097号商标、第10225801号商标、第35093867号商标、第6789039号商标、第2421056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元素、呼叫及含义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紧密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八已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四、八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其余各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和七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和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