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艺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2614542号“泰康艺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14号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14542号“泰康艺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20256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第10688848号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