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河湟人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258288号“河湟人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26号

       

      申请人:青海巴颜喀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8288号“河湟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04031号“河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河湟人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河湟”,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