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鑫京兢 XIN JING J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907078号“鑫京兢 XIN JING J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22号

       

      申请人:北京鑫龙兴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7078号“鑫京兢 XIN JING 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28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