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独孤一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849679号“独孤一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201号

       

      申请人:遵义甲子园绿色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树枝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9679号“独孤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322831号“独孤一鳄”商标、第17024903号“独尊一品”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