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YE VIDE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718211号“EYE VIDE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200号

       

      申请人:苏振宇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8211号“EYE VIDE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477163号、第16575584号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