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THI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395号“THIR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20号

       

      申请人:装饰栖息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395号“THI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077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THIRD金山词霸查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具,特别是餐刀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