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叮铃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332464号“叮铃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98号

       

      申请人:卢挺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332464号“叮铃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08318号“叮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存在地域等方面的差异。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若并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