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一麦房通 yi mai fang t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620136号“一麦房通 yi mai fang

    t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652号

       

      申请人:屹麦(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首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20136号“一麦房通 yi mai fang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23170号“壹房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微信公众号图片、IOS、安卓APP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一麦房通”与引证商标“壹房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