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中电国科ZHONGDIAN GUO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229075号“中电国科ZHONGDIAN

    GUO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18号

       

      申请人:中电国科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9075号“中电国科ZHONGDIAN GUO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56998号图形商标、第30550874号“智建无忧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二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其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