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十亩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89080号“十亩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53号

       

      申请人:潍坊美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9080号“十亩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商标,具有自身的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任何混淆、误认,同时更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之一,在同行业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商标局应当始终遵循审查标准统一、连贯的原则,经核实,同样在第1类0109群组“肥料”产品上的以数量打头的“亿亩地”、“五亩地”、“两亩地”商标都已经初审并取得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十亩地”指定使用在“肥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计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