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222703号“中电国科 ZHONGDIAN
GUO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17号
申请人:中电国科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2703号“中电国科 ZHONGDIAN GUO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95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相关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的稳定联系。三、申请商标已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资质证书、作品登记证书、在先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