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蓮花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24003号“蓮花咖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09号

       

      申请人:北京涵吉佳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4003号“蓮花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1619号商标、第18881760号商标、第201330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面临的商业渠道、服务场所有所不同,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截图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