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情互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904784号“倾情互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113号

       

      申请人:湖南前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04784号“倾情互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原创的、具有实际含义的商标,其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被消费者识别。在长期的市场经营活动中,申请人一直使用申请商标作为其市场活动的主要商业标记,早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倾情互助”组成,该文字为普通日常用语,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