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3929691号“独门拉丝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82号
申请人:杞县奇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9691号“独门拉丝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160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复审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标异议程序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