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L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563320号“GL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297号

       

      申请人:普洛斯私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563320号“GL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93074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9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企业内部期刊、媒体报道、宣传图片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宋岳茹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