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小耳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837647号“小耳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58号

       

      申请人:深圳市小耳朵电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恒信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37647号“小耳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39974号“小耳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92080号“小耳朵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且引证商标二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故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6925号“耳朵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的连续三年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完全相同,且与引证商标三“耳朵网”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之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