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泓线 HVET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74636号“泓线 HVET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035号

       

      申请人:赵松堂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4636号“泓线 HVE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0663号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