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古御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80749号“古御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023号

       

      申请人:阙忠金
      委托代理人:易中国际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0749号“古御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54907A号商标、第12095636号商标、第177919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申请的商品上使用了申请商标,并且在商标提交之初便已经开始使用,并未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产品包装、宣传证据、网上店铺使用证据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