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汇尊名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007360号“汇尊名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06号

       

      申请人:吉林省汇尊名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7360号“汇尊名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38982号“汇尊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独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汇尊名车”与引证商标文字“汇尊堂”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