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337332 -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33号 - 申请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37332号“高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633号

       

      申请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7332号“高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30455号“高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调解、仲裁、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诉讼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家务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婚姻介绍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