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170863号“一线童艺YIXIANTONGY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93号
申请人:杭州楚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170863号“一线童艺YIXIANTONG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拓展性注册,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096732号“一线童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若并存于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