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652815 -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84号 - 申请人:南京迈尔斯体育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6528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84号

       

      申请人:南京迈尔斯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28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78828号商标、第219846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及消费群体,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截图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指导课程;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