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_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MAC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925179号“MAC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66号

       

      申请人:北京开元创意通印刷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联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5179号“MACC MANAGEMENT ACCOUNTING COMPETENCY CERTIFIC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其著作权归申请人所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46941号商标、第6546464号商标、第355031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级或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商标受让人形成了较为紧密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申请转让材料、类似商标详情、相关课程使用手册及证书和课程资料、报道等证据(光盘和原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的字母“MACC”与引证商标一、二“MAC”、引证商标三包含的较为独立的字母“MA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申请商标中包含有英文“MANAGEMENT ACCOUNTING COMPETENCY CERTIFICATE”,其中“MANAGEMENT”可译为“管理”、“ACCOUNTING”可译为“会计”、“COMPETENCY”可译为“资格”、“CERTIFICATE”可译为“证明书”;申请商标还包含有呈弧线排列的3颗星图案,上述英文整体之含义及3颗星图案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另,申请商标转让与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