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马卡乐MARCOL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50475号“马卡乐MARCOL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51号

       

      申请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0475号“马卡乐MARCOL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企业在服装领域多年耕耘,拥有“森马”和“巴拉巴拉”两枚驰名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27844号“品德与社会PINDEYUSHE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02518号“贝乐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22698号“贝乐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535249号“卡乐马KALE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列举了其企业发展历程以及申请人所获荣誉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中文“马卡乐”与引证商标四的中文“卡乐马”相比较,二者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名下拥有其他高知名度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列举的其企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获得众多荣誉等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