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RIV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0907号“TRIV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57号

       

      申请人:INDUSTRIAS GALTES, S.A.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0907号“TRIV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35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超过三年未在第6类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引证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一旦引证商标被撤销则不能成为驳回申请商标通过注册的理由,因此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扣;关门器(非电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可识别为“TRIVEL”,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