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优生活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38361号“优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40号

       

      申请人:浙江忠梦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律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8361号“优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驳回的服务项目仅保留“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六项服务,放弃其他。申请人为第35类第12808310号“优生活 TOPLIVE”商标持有人,基于该在先权利,相关公众极易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及识别,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0049号商标、第11244469号商标、第21796542号商标、第25975914号商标、第9216330号商标、第17508731号商标、第34838039号商标、第372271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八效力待定,恳请待其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持续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特定的联系,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企业信息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八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仅对“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六项服务进行复审申请,放弃其他商品,故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六项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三、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