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5845472号“真功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37号
申请人:中山市南头镇邦企贸易行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5472号“真功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98675号商标、第1197185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六)已经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马上裁定,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阻碍。引证商标六与申请商标从音、形、意多方面都不近似。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4257356号商标、第15529205号商标、第30143578号商标、第312571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六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龙头;电暖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