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477632号“爱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32号

       

      申请人:爱驰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7632号“爱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0261号商标、第16668047号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雪青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