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万年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277162号“万年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930号

       

      申请人:江西万年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市合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7162号“万年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923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稳定的联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营范围与所属行业、宣传材料及荣誉证书、参与科研项目材料、企业调研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USB闪存盘;电池充电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芯片”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万年芯”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芯片”等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