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785906号“安信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42号
申请人:贵州安信捷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天行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85906号“安信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00834号“安捷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于2016年5月3日注销。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表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