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7467640号“LEGEND OF BLUEMO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83号
申请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7640号“LEGEND OF BLUEMO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01792号“蓝月亮 洗衣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44168号“蓝月亮 洗涤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04448号“蓝月亮 洗衣神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157811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33655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58655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746889A号“蓝月亮 LANYUE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737113号“BlueM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086075A号“bluez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和第32402911号“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该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在体重秤、信号灯、运动哨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在其他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体重秤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LEGEND OF BLUEMOON”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同的中文部分“蓝月亮”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八“BlueMoon”,引证商标九“bluezoon”字母构成相近,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