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5694418号“法狮龙 FASHILO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11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永星
委托代理人:金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94418号“法狮龙 FASHILO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80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徐永星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名下临沂商城嘉里士装饰材料商行及临沂缘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足临沂建材市场,主要致力于装饰材料的销售,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一直被合法合理的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和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使用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2、宣传和使用图片;
3、工程销售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
4、物资采购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5、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使用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6、产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1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漆;油漆;天那水;松香水;刷墙用白浆(白垩灰浆);防锈油;油漆用粘合剂;白色(染料或涂料);陶瓷涂料;油胶泥(腻子)”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11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使用人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给山东君道建材有限公司、临沂缘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临沂商城嘉丽士装饰材料商行使用,许可使用时间分别是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申请人提交了临沂缘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工程销售合同,将乳胶漆商品销售给山东绿手帕网络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合同上显示的商标是复审商标,该合同的有效期至2018年6月23日,合同有发票予以佐证;申请人提交了另一份工程销售合同,将外墙漆商品销售给微山县韩庄建筑一公司微山岛分公司,合同上显示的商标是复审商标,该合同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8日,合同有发票予以佐证;申请人提交的物资采购合同显示,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临沂缘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购标有复审商标的乳胶漆商品,合同有发票予以佐证,该发票上显示的日期在指定期间内;另,申请人还提交了多份标有复审商标的宣传和使用图片进行佐证。综上,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乳胶漆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而乳胶漆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漆;油漆;天那水;松香水;刷墙用白浆(白垩灰浆);油漆用粘合剂;白色(染料或涂料);陶瓷涂料;油胶泥(腻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乳胶漆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漆;油漆;天那水;松香水;刷墙用白浆(白垩灰浆);油漆用粘合剂;白色(染料或涂料);陶瓷涂料;油胶泥(腻子)”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防锈油商品与漆等其余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并未提交在防锈油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因此,在防锈油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漆;油漆;天那水;松香水;刷墙用白浆(白垩灰浆);油漆用粘合剂;白色(染料或涂料);陶瓷涂料;油胶泥(腻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防锈油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