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邑只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0674334号“邑只鹿”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794号

       

      申请人:河南省果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幂佳成日用品店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6日对第30674334号“邑只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邑只鹿”按照从右至左的顺序可识别为“鹿只邑”,其中“只”为量词,在词组中无任何实质性含义,根据行政区划划分,“鹿邑”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故争议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26974700号“邑只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即已申请注册,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引证商标一虽被驳回,但使用痕迹明显,被申请人并非是“邑只鹿”商标的原创,且具有剽窃嫌疑。“邑只鹿”商标在市场上做过一定的宣传,被申请人系恶意抢注申请人“邑只鹿”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第31968656号“邑只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所独创,非固有词汇,与申请人不存在权利冲突。争议商标并非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争议商标未提供任何“邑只鹿”商标的使用证据,争议商标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商标详情;第31968656号“邑只鹿”商标的商标详情。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为河南省熠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木材等商品上,现已被已生效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搅稠奶油制剂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经查,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为河南省熠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二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故我局对于申请人依据引证商标二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不予认可。因此,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在先使用“邑只鹿”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邑只鹿”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鹿邑”的其他含义,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因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