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3372501号“佳得乐 jiadel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28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托克里-丰康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唐德志
申请人因第13372501号“佳得乐 jiade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50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复审商品上使用。撤三阶段证据未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证据并非合法有效,申请人请求将撤三阶段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查询资料复印件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站设计合同及网站截图;
2、包装订购合同及商品包装桶图片;
3、产品加工合作协议书;
4、商品图片、施工图片、车体宣传图片;
5、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鞋用粘合剂;皮革粘合剂;墙纸用粘合剂;工业用胶;聚氨酯;氯丁胶;聚醋酸乙烯乳液;固化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1中的网站截图未显示形成时间且无被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或协议证据均无发票证据予以佐证,不能确定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产品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包装桶图片、商品图片、施工图片、车体宣传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指定期限内的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