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255572号“雪源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27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东方华晨影视文化传媒(固安)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5572号“雪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440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证据时间仓促,复审阶段又提交了相关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桶装水销售发票;2、桶装水图片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中。
2019年11月8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将申请人撤销复审申请书副本及撤三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成都八一纯净水厂于1997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9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2002年6月14日,复审商标转让至成都雪源水业有限公司名下,2009年7月21日转让至成都东村矿泉水有限公司(原名:成都长江雪源水业有限公司)名下,2014年5月6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成都长江紫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一张桶装水销售发票,且该发票为手写发票联,而非商户留存的记账联,故该发票不足以证明商品实际销售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桶装水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能确定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中的情况。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指定期限内的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