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TITANIUM MATTRESS 887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530409号“TITANIUM MATTRESS

    887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440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睡蒙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0409号“TITANIUM MATTRESS 887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诺伯特沃尔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633784号“TITANIUM NOWO”商标近似,与惠山区钱桥狄钛龙橱柜经营部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170726号“狄钛龙 TITANIUM”商标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3784号“TITANIUM NO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70726号“狄钛龙 TITAN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英文“TITANIUM”,该文字的中文含义为“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此,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申辩意见:1、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为“8878”。申请人旗下拥有“8878”系列等产品。申请商标中虽含有“钛”字,但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显著认读部分、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TITANIUM MATTRESS”及数字“8878”组合构成,其英文“TITANIUM MATTRESS”的中文含义可译为“钛”、“床垫”。“钛”为一种金属元素,其具有重量轻、强度高、耐腐蚀等特征。申请人将含有该文字的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床垫、家具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及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