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568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389号
申请人:上海鼎闻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68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86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377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和平共存,申请商标也应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申请人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提出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