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383781号“ALASKA ALASK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39号
申请人:阿拉斯加阿拉斯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83781号“ALASKA ALAS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定寓意,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取得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LASKA ALASKA”其中的“ALASKA”含义为阿拉斯加,而阿拉斯加为美国的一个州,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等服务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含义强于地名。申请人所述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