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83107 -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96号 - 申请人:广州碧多芬日用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64831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796号

       

      申请人:广州碧多芬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31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1991号图形商标、第796008号“银鸽及图”商标、第1312778号“YCID 施蒂及图”商标、第2433603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图形、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杀虫剂、婴儿尿裤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