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7603 - 商评字[2020]第0000128153号 - 申请人:ELMO & MONTEGRAPPA S.P.A.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7603 - 商评字[2020]第0000128153号 - 申请人:ELMO & MONTEGRAPPA S.P.A.
时间:2020-08-0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76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153号
申请人:ELMO & MONTEGRAPPA S.P.A. 合议组成员:徐杭 2020年05月15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7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40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国籍及所属行业领域均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纸文具、文具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郭京平
王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