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81541号“太平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187号
申请人:黄山太平湖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1541号“太平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363026号商标、第1073202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5日